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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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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相关问题我院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回复如下:
2020年1月9日,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返还原物之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豫08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徐松波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中,贴中所附判决书尚未生效。
期间:1、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贴中所附);2、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就本案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 1月16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管理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先予执行,后于2020年5月19日自行撤销先予执行申请。本院现阶段没有关于全星钙业的执行案件。
待焦作中级法院二审结束后,我院将根据生效的二审裁判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网友相关反映情况不实。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欢迎对我院工作继续进行监督。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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