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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法院5年共审结侵害未成年刑案159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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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16: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焦作市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焦作五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以及四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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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焦作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1598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528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283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758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29件

其中,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83件中,有被告人403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量及被告人人数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较高。2.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3.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得到严惩。

2020年焦作中院审理的“幼师投毒”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写进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法院工作报告。联合检察、公安、教育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禁止其从事一定行为或职业。出台了《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协调配合,规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多人多次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朱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

案情介绍:2020年8月,被告人朱某(小学教师)在“快手”APP上与被害人张某(9岁小学生)相识。朱某多次引诱张某拍摄和发送裸照、视频供其观看。2020年10月,朱某约张某见面后,朱某将张某带至其驾驶的电动汽车后排实施奸淫。
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朱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朱某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对其从重处罚。朱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禁止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
典型意义:“隔空”猥亵是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的一种犯罪新形态,行为人通常利用网络社交APP等形式,通过威胁、逼迫、引诱等方式让受害人拍摄裸照、发视频、做猥亵动作等对其实施侵害。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这种“隔空”性侵方式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被告人朱某利用该种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朱某案发前系一名人民教师,其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严重违背了人民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法院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适用职业禁止,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系一起人民教师强奸、猥亵女童的典型案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也对校园安全再次敲响了警钟。此类案件看似偶发,但折射出案件背后一系列问题:教职工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坚守、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等等。本案宣判后,法院向教育部门下发了《司法建议书》,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同时,该案也警示学生家长应当提高警惕,时刻关注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胡某、朱某、闪某诈骗案

案情介绍: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朱某、闪某(三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被招募至焦作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公司要求三被告人使用漂亮女性信息注册QQ号码,通过交友、相亲软件寻找以男性为主要目标加为QQ好友,通过网上聊天建立男女情侣等特殊信任关系,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虚构自己开有网店,可以短期获取高额利润或者以开网店为交男女朋友的条件,诱使被害人交付加盟费、定金。三被告人参与诈骗期间该团伙诈骗数额达50000元以上。
审理过程:受理本案后,法官对三被告人平常的生活和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他们均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因受到他人蛊惑而成为电信诈骗的“加害者”。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三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不长,身份是业务员,系从犯,之前无犯罪记录,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拟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判处缓刑前,经征求三被告人的意见,法院安排他们到养老院进行两个月的义工服务,服务期间的表现作为法院量刑依据之一。三被告人非常珍惜这次服务机会,期间积极参与劳动,每天记录义工日志,法官定期到养老院了解三人的表现及思想动态。最终法院对三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缓刑考验期间,法官与司法局社会矫正科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及其父母定期联系,并帮助他们联系爱心企业,三人均顺利就业


赵某故意伤害一案


案情介绍:2017年9月22日晚,被告人赵某(案发时17周岁,高中三年级学生)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冲突,赵某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过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经过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赵某,对他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赵某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赵某对其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其父母对被害人刘某因轻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外,法官还走访了赵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及其他任课老师,了解到赵某在校表现较好,之前曾在学校重点班学习,后因家庭变故成绩下滑,性格也变得有些偏激。老师们认为赵某本质是好的,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本案对赵某学业的影响,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后对赵某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在学校的大力配合下,赵某重新回到所在班级上课,法院和学校为赵某制定了学习目标,法官定期和班主任、赵某父母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经班主任反映,赵某返校后学习劲头十足,成绩稳步提升。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系轻伤害案件,赵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案情,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并对其涉案卷宗进行了封存2018年,赵某顺利考入郑州某技术学院


王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20年3月11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某甲、刘某乙由王某抚养,婚生子刘某丙由刘某抚养。被告刘某系木工,经常在外打工。原告王某在本村一家超市上班。2020年11月30日王某因儿子生病问题与刘某家人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原告将儿子带往医院治疗,刘某丙因脓疱疹、心肌损害在医院治疗多日直至康复。从2020年11月30日至今刘某丙由母亲王某及其姥姥共同照顾。现王某以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诉请法院变更刘某丙由其抚养。
审理过程: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妥善解决。本案中被告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平常由其父母帮忙照顾刘某丙,在刘某丙生病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其病情加重,住院期间也未曾探望。原告王某虽已有两个女儿需要照顾,但两个女儿均系住校生,王某系独生女,其母亲愿意帮助女儿抚养外孙,加之刘某丙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的细心照料和陪伴,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丙由母亲王某抚养;同时,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亦离不开父爱,法院判决被告每周均可探望孩子,原告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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